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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建设工程须实行招投标制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6日 06: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政府法治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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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5月24日讯记者李立编制航道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航道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航道养护作业……国务院今天公开航道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航道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航道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航道损坏、阻塞的,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尽快修复抢通;必要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尽快修复抢通。

  征求意见稿明确,除依法进行的防洪、解决严重缺水地区用水需求等特殊工程建设外,不得因项目建设降低航道通航条件,并应当兼顾航道发展需要。

  征求意见稿禁止进行下列侵占、破坏、损害航道的活动:在航道内设置固定渔具、种植水生植物或者进行水产养殖;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在过船设施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过船建筑物正常运行的活动;从事危害过船建筑物、航运枢纽、整治建筑物、航标等航道设施安全的活动;其他侵占、破坏、损害航道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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