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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5月24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交通运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提出,水工程需大幅度减流或者大流量泄水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
草案称,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跨越航道的桥梁、缆线、管道等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等通航条件的要求。
草案指出,在通航水域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过船设施。过船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草案提出,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草案称,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取土不得损害航道通行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航道保护范围内的采砂、取土活动,应当征得航道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