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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补贴可再生能源构成贸易壁垒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6日 06: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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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裴玥报道5月24日,商务部公布了对美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部分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贸易壁垒调查的初步结论。

  商务部经初步调查认定,美国华盛顿州“可再生能源生产鼓励项目”、俄亥俄州“风力生产和制造鼓励项目”、新泽西州“可再生能源鼓励项目”、新泽西州“可再生能源制造鼓励项目”、马萨诸塞州“州立太阳能返款项目Ⅱ”、加利福尼亚州“自发电鼓励项目”6项被调查措施构成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的禁止性补贴,违反了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的有关规定,对正常贸易造成扭曲,构成商务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3条所称“违反该国(地区)与我国共同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或者未能履行与我国共同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规定的义务”的贸易壁垒。

  商务部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及公众对本公告的评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2011年11月25日,应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新能源商会的申请,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的规定,对美国可再生能源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发起贸易壁垒调查。

  依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贸易壁垒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鉴于本案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商务部根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32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3个月,即本案调查期限截止日为2012年8月25日。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有关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依据规则,如果被调查措施或做法被认定构成贸易壁垒,商务部当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双边磋商,启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采取其他适当的措施。“若3个月后的终裁仍维持初裁认定,未来中方可据此并视情况随时将美国可再生能源政策及补贴诉至WTO。”该人士坦言。

  该人士告知,在此次调查过程中,商务部调查机关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筛选材料、收集证据并进行充分论证。“作出美国部分可再生能源政策及补贴构成贸易壁垒的初步裁定可谓事实确凿。”该人士肯定地表示。

  该人士特别强调,商务部调查机关将进一步深入调查取证、召开听证会并与美方进行磋商,确保终裁结果公平、公正、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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