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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6日 04: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西安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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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王昕)我省各地制定的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一律不得超过省定同类学校的收费标准,学费、住宿费必须按学期收取。昨日,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联合下发文件,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

  目前,我省各地的民办中小学学费及住宿费是按照各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昨日下发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应对依法取得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资格的民办中小学校,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坚持审批原则,认真做好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审批监管工作。凡未做到“五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不得实行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政策。

  同时,合理制定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为了遏制近年来出现的相互攀比抬高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的现象,各地制定的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一律不得超过省定同类学校的收费标准。

  同时,省物价局要求切实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严禁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变相设立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学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学费、住宿费必须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向学生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坚持“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学生退(转)学的,学校必须按规定退费。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学区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应当执行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省物价局还要求各级价格、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将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学校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学校合法有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减免优惠政策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

  此外,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民办中小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违规举办培训补课班、自行招生考试并收取费用,以盈利为目的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以及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等乱收费行为。 省物价局提醒,如果市民发现学校有违规行为,可拨打全省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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