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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及国家相互关系临时方案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5日 12:1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上海合作组织官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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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注:本文原载于上海合作组织官网,时间:2002年11月23日,转载仅为提供资料。)

  在根据《上海合作组织宪章》规定本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及国家相互关系程序和方式的多边文件生效前, 将实施以下相互关系临时方案。
 
  一经所有成员国事先同意,邀请非本组织成员的国家和 (或) 国际组织以外长会议现任主席客人身份参加本组织外交部长会议全体会议。关子发出邀请问题的事先商定由本组织成员国国家协调员理事会达成。

  会议邀请和议程草案由外长会议现任主席领导的外交部门在不晚于举行此会前一个月发出。邀请中应说明以客人身份参加外长会议的程序。还应指出,如果有关国家和 (或) 国际组织接受邀请, 则应不晚于会议前十天向外长会议主席确认。

  参加外长会议的客人应是外长级。国际组织的与会碆R>

  客人无权签署外长会议通过的文件、建议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提出需外长会议通过的文件草案。

  客人不参加外长会议结束后举行的成员国外长与新闻界代表的共同会见。

  以客人身份参加外长会议的邀请是一次性的, 不意味着自动邀请其参加今后的外长会议。

  至多两个国家和 (或) 至多两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可同时以客人身份参加会议。

  二经所有成员国事先同意, 邀请非本组织成员的国家和 (或) 国际组织参加本组织成员国外交部举行的政治问题多边磋商。关子发出邀请问题的事先商定由本组织成员国国家协调员理事会达成。

  以磋商东道国外交部门名义向客人发出的邀请和磋商议题不晚于磋商举行前一个月发出。邀请中应说明以客人身份参加磋商的程序。还应指出, 如客人接受邀请, 应不晚于磋商开始前十天向磋商东道国外交部门确认。

  接受邀请的非本组织成员国和 (或) 国际组织参加磋商的代表级别应与本组织成员国与会代表级别相同。

  客人可参加磋商过程中的衬论,但无权签署磋商总结性文件和对其提出修改和补充。

  可向客人转交磋商总结性文件复印件。

  对以客人身份参加磋商的邀请是一次性的, 不意味着自动邀请其参加今后的磋商知其他议题的磋商。

  至多两个国家和 (或) 国际组织的代表可以客人身份同时参加磋商。

  三经各成员国的事先同意,本组织外长会议现任主席、或根据其授权由本组织成员国国家协调员理事会主席参加其他国际组织的活动。

  邀请应发给外长会议主席并以其名义给予必要答复。

  收到邀请后, 外长会议主席通过本组织成员国国家协调员理事会就本组织参加有关活动的形式, 程序,级别和代表团组成以及就以本组织名义发表的讲话提纲 (提纲草案由外长会议现任主席领导的外交部门准备) 协调立场。代表团成员可包括各成员国代表、本组织秘书长和 (或) 其副手以及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和 (或) 其副手。成员国代表的所有出差费用由这些代表的国籍国承担。

  本组织代表参加其他国际组织活动后,通过本组织成员国国家协调员理事会向所有成员国通报有关情况和可能的建议, 以及其获得的上述活动通过和散发的文件。

  四经各成员国事先同意, 外长会议现任主席可提出本组织参加其他写国际组织活动的申请。关于发出上述申请问题的事先商定由本组织成员国国家协调员理事会达成。

  本组织参加这些活动的准备程序与本文件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相类似。

  本方案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方案于二 00 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莫斯科签署,正本一式一份,分别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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