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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法院把握“四原则”禁止令适用取得较好成效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3日 19: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上海法院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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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自控能力差等特点,普陀法院在少年刑事审判中合理审慎地适用禁止令,有效预防重新犯罪。主要做法:

  一、适用程序注重规范性。既注重庭前研判,委托社区矫正人员调查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心理特点、适用禁止令条件等情况,当庭宣读调查报告并接受质证;又注重庭中释明,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将适用禁止令的原因、内容等在判决书中充分体现。

  二、禁令内容突出针对性。适用禁止令时根据犯罪原因及性质、悔罪及个人一贯表现等,充分考察禁止内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使禁令内容直接针对引发犯罪的行为,为被告人与外界犯罪诱因之间树起“隔离墙”,防止其重新犯罪。

  三、禁止期限把握适度性。以有效防止被告人重新犯罪为限度,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遵循一定比例原则,合理确定禁止令适用期限,做到宽严有度。

  四、监督执行体现严肃性。适用禁止令前,充分考察其监督执行的可能性及便利性,对不具备有效执行条件的不予适用;禁止令宣告后,做好回访帮教和跟踪落实,与矫治社工保持经常性联系,督促家长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使“禁止令”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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