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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源区人民法院对首例涉廉租房建设串通投标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被告人陈某华、段某献、姚某犯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朱某萍、姚某萍、余某生犯串通投标罪,均判处单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谢某军、廖某波犯串通投标罪,均判处单处罚金4万元。
安源区2010年廉租房建设工程向社会发布公开招标消息后,陈某华等人遂各自组织建筑公司报名,参与廉租房一至四标段工程的投标。陈某华等人对廉租房工程串标、围标达成6点共识:1、报名的建筑公司的所有费用各自承担;2、投标保证金按各自报名公司的数量进行平均分摊;3、每公司都按报名的各个标段参与投标;4、投标后,所产生的利润按各自参与的公司多少进行分配;5、7人所参与的公司,无论谁的公司中标,中标的公司都得拿出中标总额的6%作为费用进行分配;6、中标公司不得将中标项目再次转给7人以外的公司。在廉租房投标过程中,第一阶段由谢某军中标,总造价为10517942.58元,第二阶段由廖某波中标,总造价为9781219.62元。第三阶段由余某生中标,总造价为5842364.14元。
在所参与的安源区廉租房一至三标段串标、围标过程中,陈某华、姚某共分得赃款7万元,段某献分得赃款16万元,朱某萍分得赃款9万元,姚某萍分得赃款9万元,余某生分得赃款7万元。(樊雨兰)
来源:萍乡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