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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人民网北京5月22日电(记者 朱瑶)中国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应当具备的条件,明确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规模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挂钩的要求。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而对新规发布前经保监会批准销售的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以继续使用至销售期限届满。
《通知》进一步细化了投资型保险产品风险控制要求,要求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合理分配公司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统筹协调投资型保险业务与保障型保险业务的发展。
《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在投资型保险产品开发过程中,充分协调产品、精算、资金运用、法律合规等相关业务部门的力量,产品条款符合《保险法》及保监会相关管理规定,审慎合理设定预定型产品的满期收益率,非预定型产品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诺收益或变相承担损失。同时,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安排相关再保险,计提责任准备金,切实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通知》指出,财产保险公司应遵照保监会有关的财务、资金运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财务管理制度、资金运用管理制度和投资风险管控制度,建立健全的、专业化的投资管理部门和投资风险控制部门。同时,做好有关信息的披露工作。《通知》还对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客户和渠道管理、应急管理制度、年度审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