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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征求民意 高速路上下客最高罚3000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2日 07: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生活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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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讯 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道略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驾驶人员管理、车辆管理、法律责任等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道路运输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对营运车辆、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应在车身外部标示运输企业名称、举报电话和核载人数等信息。

  征求意见稿规定,将实行驾驶人员准入制度,从事客货车营运的驾驶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且无被记交通违法满分记录;取得从业资格证件。大中型客货运驾驶人员24小时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征求意见稿规定,营运车辆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卫星定位装置失效的,暂停车辆营运资格;道路客运企业和客运驾驶人员未落实安全告知制度、履行安全告知义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道路运输企业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三日。

  驾驶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干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四小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车辆“带病”行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暂停车辆营运资格三至七日。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乘降旅客的,由管理部门对道路运输企业处以每次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营运车辆在一个月内有两次以上在高速公路乘降旅客行为的,责令暂停车辆营运资格三至七日。

  道路运输企业营运大中型客货车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负责人,依法撤销职务,五年内不得再次担任道路运输企业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或者六个月内发生两起死亡三人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客运企业三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三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

责任编辑:秦东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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