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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中国证监会官网的消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证监会昨日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公布修改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新规增加了主板IPO“静默期”的规定。借鉴成熟市场的经验,《办法》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之前,创业板IPO已有“静默期”的规定,但主板缺乏相关规定。
新规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直接确定新股发行价。《办法》明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可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也可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
成都晚报记者 彭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