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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吴铎思通讯员林斌邱何娟)近日,福州中院与市人社局和市总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着力建立5项制度,联手打造“共建劳动目标,共守劳动法则,共创劳动环境,共享劳动成果”的和谐企业。
该意见的五项制度包括建立健全联动长效制度、调解衔接制度、司法确认程序、反馈通报机制和培训指导机制,其核心内容在于调解衔接和司法确认。根据该意见,今后诉至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将采取“诉前调解”、“邀请调解”、“委托调解”3种形式。
诉前调解,即未经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立案庭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对于有调解可能的案件,立案法官应当积极引导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发出诉前调解建议书,进行调解;邀请调解、协助调解,即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工会组织工作人员或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亦可邀请工会工作人员或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委托调解,即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将案件委托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室进行调解。
同时,根据该规定,对经工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依法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法院在收到申请后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并出具《确认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