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清远日报讯(记者卓小畴通讯员周雨晴)记者日前从清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近年来,该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积极探索刑事和解的路子,注重做好刑事和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据统计,2009—2011年近三年来,该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15件,其中通过调解结案的达41件。
为最大限度消除公众对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赔钱赎罪”、“私了”等误解,清城区法院严格界定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根据规定,刑事和解一般只适用于侵犯公民权益的刑事案件,对既侵犯公民权益又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刑事案件,如果主要是侵犯公民权益的,经与检察机关取得一致意见,也可以进行刑事和解。但严重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案件,一般不适用刑事和解。同时,明确提出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把刑事和解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工作的首要选择。只要属于刑事和解范围的刑事案件,一经被害方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都把刑事和解作为办理案件的第一选择,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尽可能在一审阶段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在和解过程中,该院讲究方式方法,力求做到辨法析理与情感交流并重,积极帮助当事人寻找利益的共同点、平衡点,讲究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灵活运用调解方式,以取得最佳的调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