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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讯 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营,省财政厅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全面落实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
新政策规定,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免征契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以上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实施。同时规定,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作者:卢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