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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石家庄的高先生因身体不适在高速路服务区睡了一觉,第二天下高速路时被要求缴纳385元的“超时费”。高速路工作人员称,高先生在高速路上停留超过12小时。据悉,中国多地均有对在高速路停留超12小时车辆额外收费的规定。律师称,高速超时收费无法律依据。(齐鲁网相关新闻:男子高速服务区睡觉被征385元“超时费”引争议)
实际上,高速“超时费”并不是新生事物,而且也不仅仅河北有,高速公路收取“超时费”的现象在全国都很普遍。早在2007年《齐鲁晚报》就曾报道过这样一起事件:货车司机董师傅拉货从江苏回潍坊,由于接货人下班,他在高速公路高密服务区休息了一晚,打算第二天再去交货。结果第二天董师傅在高密收费站下高速公路时,被通知行车时间超了11个小时,要加收1125元的“超时费”。虽然董师傅最终出示了在服务区吃饭的票据,但最终还是被收了100元钱的“超时费”。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各地收费标准不大一致,但是在收和不收的问题上,各地的做法倒“不约而同”。只要司机出示了在高速路行驶期间住宿或餐饮的票据之后,就可以按正常收费,不以超时计算。显而易见,这是一个让车主喊冤的“莫须有收费项目”。
高速超时费该取消了!从收费合法性角度看,高速超时费收得不明不白,属于“三无收费”——无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收费公示。车主上了高速公路,这钱袋就交给收费站了。我的地盘我做主,甭管听没听说过收费项目,甭管你是否有换卡嫌疑,也甭管你交的服不服,说出名堂来就得给钱。如此信息不对称的乱收费,为何能一直大行其道?一个最好的借口就是防止“换卡逃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