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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周丛笑)单位给予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昨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回应称,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应该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长沙的政策执行情况如何?对此,记者昨日采访了长沙市地税局相关工作人员。长沙市暂定职工的年度平均工资为3万元,同时在按照国家政策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的基础上增加1万元,即长沙市以10万元为基数,10万元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即按照计算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张先生6年工龄、一次性补偿15万元为例,即(15万元-10万元)÷6=8333元,8333元-3500元=4833元,4833元×10%-105=468.3元,468.3元×6年=2809.8元,即张先生应缴所得税金额2809.8元。
员工经济补偿个税计算方法
(补偿金-10万元扣除标准)÷年限=月工资薪金收入,
月工资薪金收入-3500元起征点=月应纳税所得额,
月应纳税所得额×相应税率-速算扣除数=年应纳税总额,
年应纳税总额×工作年限=所有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