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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者养老保险缴费门槛降低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6日 04: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山西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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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相比之前的60%,今年少缴1596元

  本报5月15日讯(记者 王斌)今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从2012年1月起,将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社平工资)的40%。调整后,上述两类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分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60%、100%共3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其中一个基数缴费。

  此次政策调整前,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选择的基数是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两个基数,缴费比例为20%。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9903元。此次政策调整前,参保人员如果选择60%的最低基数缴费,年需要缴纳4788元(39903元×60%×20%)。此次政策调整后,如果选择40%的最低基数缴费,年需要缴纳3192元(39903元×40%×20%);这样相比而言,调整后,今年每人可减轻负担1596元。

  截至2011年年底,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已达50万人。这个群体的绝大多数人员是原国有企业下岗后接续养老保险的人员,他们就业不稳定,收入低。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旨在解决他们当中低收入群体缴不起费、参保难的问题,使这个群体“低门槛”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参保人员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多少与缴费数额、缴费年限紧密挂钩。缴费数额越高、缴费年限越长,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

  作者: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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