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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补偿少于年均工资3倍不缴税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5日 18: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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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昨天,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针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解答时表示。

  有纳税人提问,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员工得到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回应称,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员工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而超过的部分,则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记者 宋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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