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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董长青)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因此会给员工一笔经济补偿金,这笔经济补偿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昨天的解释,这笔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这笔资金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还有纳税人询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小区内建造地下停车场所的成本,能否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公摊成本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回答,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于业主的,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公摊成本处理。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者没有明确产权关系的,应按照开发产品或者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