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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为更好的教育改造未成年人,该庭就有关未成年犯社会矫治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正确理解立法原意。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七十六条的修改,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后,将被置于社区内,由社区矫正机构依法予以考察。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力,应转变传统观念,会同公安机关、社工组织等共同开展从庭前至判后的一系列矫正帮教工作。
二是逐步拓宽列管范围。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完全,辨别是非能力较弱,一旦被置入“高墙”内,易产生“染缸效应”。对此,建议相关部门结合实际,不拘泥于户籍政策,逐步扩大监管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社区矫正,避免被告人脱管、漏管,使教育矫正、预防犯罪的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不断完善调查制度。建立风险量化评估机制,由专门调查人员开展走访调查,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家庭、社区环境、帮教条件及犯罪类型等多方面情况进行综合量化评估,按风险高低对未成年人进行打分,供审判人员参考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