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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法制司副司长何勇:突出对未成年犯权利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5日 15:1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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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未成年犯矫正制度建设

司法部法制司副司长  何勇

    一、未成年犯矫正工作基本情况

    对未成年犯的矫正制度可以分为两个大的部分:一是监禁矫正;二是非监禁矫正。其中,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对在监狱执行刑罚和在社会上实施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实施矫正的重要任务。此外,公安机关还承担着对在看守所执行刑罚的未成年犯的矫正工作。下面主要介绍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对未成年犯的矫正工作。

    截至2011年底,全国监狱在押的未成年犯共计17704人,约占监狱押犯总数的1.1%;截至2012年2月,全国实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共计11971人,约占社区矫正人员总数的2.9%。从近几年的情况看,监狱在押的未成年犯人数呈下降趋势,实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人数呈上升趋势。主要原因是对未成年人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案件数量上升较快,特别是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对管制、缓刑罪犯适用禁止令的法律制度,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管制、缓刑,同时宣告禁止令的案件数量有较大幅度上升。

    从实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来看,未成年犯具有以下特点:从犯罪类型看,犯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聚众斗殴等五种罪型的占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总数的9006以上,未成年人犯罪的盲目性、随意性和纠合性的特点比较鲜明;从刑罚种类看,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成为主要构成;从教育程度看,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初中文化的占70%:从犯罪原因看,家庭结构缺陷、家庭教育失调、社会关注不够是导致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主要成因,有的地方统计结果显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中,流浪儿童的比例高达62.5%。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未成年犯的矫正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对司法行政机关加强未成年犯矫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多年来刑罚执行实践经验给予了肯定。

    二、未成年犯矫正工作实践

    近年来,司法行政系统坚持“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充分考虑未成年犯的特点,对未成年犯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健全规章制度,推进未成年犯教育矫正的规范化、法制化。在监禁矫正方面,1999年1 2月司法部制定了《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明确了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性质、工作方针、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教育改造制度、生活卫生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等。在社区矫正方面,2012年1月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其中对未成年人的矫正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要求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并列出了八项特殊规定,确立了单独实施、身份保护的矫正原则等内容。这些规章制度为未成年犯的矫正工作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增强了教育矫正的针对性。

    (二)对未成年犯实行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在监禁矫正方面,对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未成年犯全部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未成年犯管教所31个。同时,未成年犯管教所还按照未成年犯的刑期、犯罪类型,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在社区矫正方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

    (三)以教育改造为主,惩罚犯罪为辅。近年来,司法行政系统一直坚持以教育改造为主的原则,把教育矫正摆在了对未成年犯矫正工作的突出位置。实践中,加强形势政策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文化教育,特别是对尚来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为他们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对已经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鼓励其参加高等教育的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还强调,要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教育矫正活动。

    (四)以学习生产技能为主,组织未成年犯的劳动。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社区矫正机构要对未成年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掌握就业谋生的一技之长。社区矫正中,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不做硬性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要选择适合未成年犯特点的习艺劳动项目,不得安排未成年犯从事过重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不得组织未成年犯从事外役劳动,来成年犯参加习艺性劳动的时间,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 0小时,且不安排在夜间。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实行全天学习,不参加劳动。

    (五)在管理中突出来成年犯权利的保护。在实践中,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未成年犯的管理有别于对成年犯的管理:对未成年犯原则上不使用戒具;未成年犯会见的时间和次数可以比照成年犯适当放宽;对改造表现突出的,可准许其与亲属一同用餐或者延长会见时间;对未成年犯的档案材料应当严格管理,不得公开和传播,不得向与管理教育或办案无关的人员泄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犯的隐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也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矫正档案应当保密。

    (六)开展心理矫治工作,帮助来成年犯塑造健全的人格。针对未成年犯正值青春期,生理、心理发展处于过渡期的特点,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积极开展心理矫治工作,对未成年犯进行心理测试,开展心理咨询,对有不良心理倾向的未成年犯进行心理矫治,提高了未成年犯的心理健康水平。

    (七)开展丰富多彩的辅助教育。在对未成年犯的矫正中,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和各种健康向上的辅助教育活动,使未成年犯的在娱乐活动中受到教育和启迪,同时培养他们积极健康的生活情趣。

    (八)利用社会力量,大力开展社会帮教。充分利用丰富的社会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帮教工作。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未成年犯亲属等,都成为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犯的重要力量。特别是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充分利用专群结合的工作机制,吸纳社会各种力量,参与到对未成年犯的矫正中来。目前,专职社会工作者正在逐渐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力量,他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参与进来,综合运用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对未成年犯开展日常行为的监督、谈心谈话、心理矫治、技能培训、公益劳动以及帮困解难等工作。此外,社区矫正机构还招募了一大批志愿者,从事与其身份、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辅助性工作,帮助对来成年犯进行矫正。截至2 01 1年底,全国共有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近6万人,从事社区矫正的志愿者近40万人。

    三、未成年犯矫正需要推进的重点工作

    近年来,尽管我们对未成年犯的矫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对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体制没有建立,义务教育经费、设施和师资的保障均不到位,这些都需要通过进一步推进相关工作来加以改进。今后,我们将把以下几个方面作为加强对未成年犯矫正的重点工作予以推进。

    (一)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正。一是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形成遵纪守法、恪守规范的社会性格和行为习惯,增强他们回归社会、重新融入社会的信心。二是在文化教育方面,为来成年犯义务教育提供各种保障。针对未成年犯管教所文化教育资源缺乏的现状,完善未成年犯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善教学设施,推动各省将未成年犯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总体规划。协调解决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问题。三是在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开展更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掌握就业谋生的劳动技能,矫正培养劳动习惯,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

    (二)推动将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正纳入社会管理服务体系。需要着力打破监狱体系与社会管理体系隔绝的状况,着力解决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将未成年犯的文化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序列,将疾病治疗和卫生防疫纳入国家卫生防疫体系,把职业教育纳入全国劳动职业技术教育总体规划,把医疗、失业等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在工作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教育、医疗、职业培训、心理矫治资源,为未成年犯提供同等的服务。有效消除刑满释放后顺利回归社会的障碍。

    (三)大力发展社会工作体系。大力培植和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健全完善社会工作者专职从事未成年犯矫正的工作机制,充分运用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开展定向、定期的矫正项目,提高末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矫正质量。广泛招募具有专业背景的志愿者,配合专业社工共同开展对未成年犯的矫正工作。与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优质资源建立常态化的帮扶机制,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教培训活动,争取达到出监狱门就进企业门、学校门的回归社会机制。

    (四)进一步推进对刑释解矫未成年犯的安置帮教工作。妥善安置刑释解矫的未成年人,特别是刑满释放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简称“三无人员”)的未成年人。建立服刑在教未成年犯的基本信息沟通机制,制定配合教育矫正的帮教方案,确定帮教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志愿者。做好未成年犯刑释解矫前安置帮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做好与安置帮教的衔接工作,特别是对重点帮教对象的衔接工作。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等多种方式,逐步建立集食宿、教育、培训、救助为一体的过渡性安置基地,用于安置“三无人员”等重点帮教对象。

    (五)进一步完善未成年犯矫正的制度建设。针对未成年犯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制定和完善适用于未成年犯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的规章制度,明确有益于,未成年犯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扶措施,确保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热词:

  • 刑事诉讼法
  • 未成年犯
  • 矫正
  • 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