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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2·18”交通肇事案致10死23伤司机获刑6年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2日 17:3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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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雄"2·18"交通肇事案致10死23伤司机被判刑6年

  造成10人死亡、23人受伤的云南楚雄“2·18”交通事故案,5月11日在楚雄州南华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王天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今年2月18日23时25分,王天林驾驶云AL2464的旅游大巴行驶至杭瑞高速公路K2428+880m处时,车辆从行车方向右侧驶离路面,撞断防护栏后翻下路外边坡,造成9人当场死亡,1人送到医院救治后于4月11日死亡,23人不同程度受伤。

  楚雄州交警支队调查结论显示,事故车辆肇事时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照明装置功能有效,事故车辆在采取紧急制动时的车速为89公里/小时,而事发地点限速为60公里/小时,该事故为单方责任事故,责任人为客车驾驶员王天林。事故证据显示,王天林夜间驾驶机动车辆,通过连续弯道下坡路段超速行驶,致使车辆驶离路面,撞断防护栏翻车,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在11日的公开庭审中,被告人王天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诉人和辩护人对被告人王天林是否有从轻或减轻情节及量刑意见进行了充分辩论。被告人王天林当庭表示了自己的歉意和忏悔,一边鞠躬一边说:“我非常惭愧,实在对不起乘客,我当庭认罪,请求法庭对我从宽处理。”

  法庭审理认为,王天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超速行驶造成10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天林的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与案件认定的事实不符也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王天林具有自首情节因证据不足,法院也不予采纳。法官当庭宣判王天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刘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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