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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今年起,3年内对小型微利企业免税务发票工本费。
此外,为缓解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中的资金困难,鼓励金融企业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对金融机构在税收政策上也提供了相应的支持。包括: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利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损失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等。据悉,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记者 刘欣荣 通讯员 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