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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擅自停水或停水未通知将被罚款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0日 21: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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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规定》,相较现行的《贵阳市城市供水规定》,新规修改幅度超过原法规的三分之二,对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据悉,随着城市发展不断对供水质量、供水量、供水覆盖面、供水服务和供水设施管理提出的更高要求,于2002年施行的《贵阳市城市供水规定》已明显不适应。

  停水超一天 要应急供水

  新规规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采取有效方式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连续停止供水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

  同时,若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将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水质不达标 最高罚5万元

  城市供水涉及千家万户,关系民生。记者留意到,新规中对“水质检测、水压监测”、“城市供水设施定期的清洗、消毒、检修”、“二次供水设施和水质”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规提出,若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若未按照规定对供水设施检修、清洗、消毒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缴水费 将收违约金

  据了解,自我市2002年开展一户一表改造以来,供水用户达到28万余户,其中恶意拖欠水费现象严重。

  为保障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新规中明确规定,城市供水用户应按时足额缴纳水费。若有违反且逾期不改正的,将每日对其处以应缴金额的1%至3%罚款;若用户逾期不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新规中也同时规定,所收取的罚款或者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应缴金额的0.5倍。

  来源:贵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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