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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银行因疏忽未冻结款项 被法院责令赔220万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0日 04: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四川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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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新闻网成都5月9日讯(武侯法 记者 余娜)工商银行某支行因操作疏忽,导致法院拟冻结的款项被转移。记者今日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获悉,该院对该行责令赔偿220万元已经执行到位。

  武侯区法院执行局局长赵光强告诉记者,成都某商贸公司与成都市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该院在诉讼中根据商贸公司的申请于2011年5月27日向工商银行某支行发出民事裁定书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在限额220万元范围内协助冻结建筑公司在其开设的账户。该支行签收了法律文书。

  2011年7月7日,该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建筑公司向商贸公司支付货款220万元及利息。9月14日,因建筑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商贸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2012年1月4日,该院执行人员前往工商银行某支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账户内的存款在2011年6月8日至8月3日期间转出320万元。

  经调查,原来该支行工作人员签收法律文书后虽作了手工登记,但却因疏忽大意造成电脑操作未成功,从而致使法院拟冻结的款项被转移。

  尽管该支行再三表示非自身故意所致,且对责任人员予以了严肃处理,但由于该支行未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故法院依法向该支行发出《限期追回被转移款项通知书》,责令其在30日内如数追回已被转移的220万元。

  届满后,因该银行未能追回款项,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责令该支行以自己的财产限期向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期间,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召集申请人、被执行人及协助执行人工商银行某支行协调,寻求妥当的解决方案,但因通过多方调查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三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4月26日,工商银行某支行迫于执行威慑及可能面对的法律制裁,在法院执行人员见证下将220万赔偿款支付给了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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