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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价税联发〔2010〕2号
关于对部分中省直单位漏缴价格调节基金进行补征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监督管理局、地税局:
自2008年1月《绥化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多数中省直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了价调基金。但因多种因素所致,截至目前依然还存在部分单位漏缴或少缴价调基金问题。为了加大价调基金的征收力度,充分发挥价调基金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作用,做到应征尽征,经绥化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同意,市价调办决定将驻县(市)区的中省直企业漏缴或少缴的价调基金由县(市)区价调办和地税局共同检查予以补征。现就补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征工作的主要内容:
1、补征时限:2008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2、补征基金的标准:按绥政发[2007]77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3、补征工作截止时间:截止日期为2011年3月底。
4、补征的价调基金按照规定全额上缴绥化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财政收付中心;开户行:工行北林支行;账号:0912034229264031919。
二、补征方法:
由各(县)市区价调办和地税局组成组成联合工作。对辖区内中省直单位缴纳价调基金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报账制的中省直单位要查清补征时限内的计费营业额连同报表上报市价调办,以便市价调办和地税局的核对补征,
三、几点要求。
1、要高度重视这次集中补征中省直单位漏缴价调金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由以主要领导为组长、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的领导小组,搞好工作分工,各负其责,强力推进。
2、要加强价调办和地税部门的协调配合。要在积极宣传价调基金政策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地税征收优势,特别是地税稽查的作用,对拒不缴纳的,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为全面了解全市补征价调基金情况,请各县市物价局(价调办)将工作开展情况形成文字材料连同附表于2011年4月10日前上报市价调办。市价调办将于明年1月份对石油、通讯、保险、金融、烟草等中省直有关单位的价调基金补征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三、上缴基金的安排
对这次通过补征各县市中省直单位的价调基金,经绥化市价调基金领导小组同意,原则上按上解基金的70%返回各县(市)区,其中10%——20%作为代征手续费和奖励费用, 30%按省局文件上解省局,市价调办本级不留存。
附:1、2008年度中省直企业征收价调基金统计表
2、2009年度中省直企业征收价调基金统计表
绥化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漏缴价调基金 补征 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2010年11月30日印发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