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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大盗偷车37辆获刑十一年零四个月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0日 00: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安在线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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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专门盗窃电瓶车案件,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王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王某不思悔改,将作案目标锁定在停放在大街小巷、庭院内外的的电瓶车。他精心准备了一套开锁工具,2009年至2011年4月期间,先后在宣城市区、芜湖等地疯狂作案,盗窃电瓶车37辆,价值共计70373元。王某将所得电瓶车全部低价出卖,其中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为贪图小便宜,先后三次从王某处购买盗窃的电瓶车三辆,价值共计6060元。

  法院经受理后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多次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某系累犯且流窜作案,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某、孙某到案后在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自愿认罪,亦可从轻处罚。综合二被告人各自所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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