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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与公安部将专项检查“另案处理”案件,这一专项行动得到广大群众的积极支持与拥护。但与此同时,2011年12月新疆昌吉自治州中级法院(2011)昌中刑初字第0024号刑事判决书以吴俊柏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11项罪名判处吴俊柏执行有期徒刑20年。被认定与“吴俊柏案”主要有染的卓志兴则宣布“另案处理”。截止至今,“另案处理”已经变为“另案不理”,“另案处理”人员卓志兴仍然逍遥法外。(5月7日中国网)
“另案处理”成“另案不处理”,似乎早已不是极个别现象,原本为体现司法公正原则的审判制度,在某些利益关系人的主导下,反而为个别违法犯罪分子规避法律制裁提供了方便,也正因为如此,近年来无论是司法界专家,还是广大公众,都一直在呼吁慎用“另案处理”,严格规范“另案处理”。
从报道看,“吴俊柏案”中,卓志兴的角色扑朔迷离,既然法院作出“另案处理”的决定,就该依照司法审判程序的相关规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做出裁判,确属有罪自然当依法制裁,认定无罪也该做出无罪判决,如此,不但确保司法程序合法,也能让有关各方心服口服。
“另案处理”成为“另案不处理”,案件从此束之高阁,当然难以避免庇护犯罪的嫌疑,而法院及有关方面的暧昧态度,不啻是给人以存在司法腐败的暗示。更重要的是,如若被“另案处理”者犯罪事实确凿,司法部门却采取不闻不问不追究的不作为态度,听任其逍遥法外,本身就是一种渎职犯罪。
因此,不管从何种角度看,疑云重重的“吴俊柏案”,都必须尽快对“另案处理”的卓志兴一个能够让公众信服的说法,而不应该留下一条尾巴,否则,不可避免地影响司法公信,而且会放纵甚至助长司法腐败。当然,需要对“另案处理”依法及时结案,划上司法公正句号的远非只有一个“卓志兴案”,有关部门当进行全面清理、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