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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5月9日电(记者 魏倩) 国家发改委8日公布了《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机构可以赴港发行以人民币计价、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但需按照相关规定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根据通知,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请,地方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省级发改委提出申请,经省级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
通知规定,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需符合六个条件,包括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募集资金投向应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政策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所需相关手续齐全;已发行的所有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以及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等。
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应包括发行方案、募资资金用途和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资料。
根据通知,发改委受理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后,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核准与否的决定。自核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须启动实质性发债工作。核准文件有效期1年,有效期内须完成债券发行。
通知还要求,境内非金融机构应当在人民币债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债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国家发改委。债券募集资金应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如有重大调整,须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调整手续。
上述规定将于8日起施行。早在去年,就有高层人士表示将增加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内机构主体,允许境内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去年10月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获准赴香港发行离岸人民币债券,发行规模为65亿元人民币,为首个赴港发债的境内企业。
今年4月,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已获准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发行总额为185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