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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决定于3月至10月对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另案处理”(含“在逃”)的案件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适用“另案处理”是否合法适当,“另案处理”人员是否得到依法处理,对“另案处理”案件的法律监督是否到位。(中国网2012年5月7日)
最高检与公安部将专项检查“另案处理”案件,这一专项行动得到广大群众的积极支持与拥护,是司法系统开向自己让民众欣喜的一枪。
由面及点,媒体盛传的卓志兴“另案处理”是否会受到查处,引人注目。据媒体报道,2011年12月新疆昌吉自治州中级法院(2011)昌中刑初字第0024号刑事判决书以吴俊柏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11项罪名判处吴俊柏执行有期徒刑20年。被认定与“吴俊柏案”主要有染的卓志兴则宣布“另案处理”。司法内部曾经流传着这样的说法,经过司法机关的技术性处理,“另案处理”就可以变为“另案不理”,让人惊诧的是,“另案处理”人员卓志兴至今也是逍遥法外。
新闻报道详细列举了卓志兴近年来的在身之案,认为不符合另案处理的要件,笔者不是司法工作者,不过在笔者看来,符合不符合另案处理并不重要,很多时候另案处理并不一定是从轻处理,因为可能其还涉及其他案件,关键是“另案处理”会否真变为“另案不理”。正如报道质疑的一样,卓志兴的“另案”为何还未被“处理”?调查是否还在进行?进行到了哪个阶段?由于对嫌疑人已经公开了要“另案处理”,相当于已“打草惊蛇”,那么有无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这些疑点都成为舆论议论的焦点。也成为社会对这起案件产生了司法不公的评议。
笔者最为关注的是这个案子中,有无司法人员徇私舞弊?因为这案中涉及大量财产转移,吴俊柏与卓志兴共同创办亿豪公司,并置下了乌鲁木齐天山医院等17家民营医院,年收益达数千万元,然而,令人费解的是,办案过程中,在刑拘亿豪公司原经理柯东红等人的第二天,公安专案组就有人陪着卓志兴接管了亿豪公司及下属的17家医院,并协助将各医院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全部强行更换。案子没查清之前,产权尚不明朗,何来急急忙忙地接管共同财产?接管财产,为什么又要公安专案组出面协助呢?公安专案组的如此办案依据是什么?
另外,据检察公诉人在法庭上证实:股权转让给卓志兴时,柯东红、陈国强等人关押在看守所,是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带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到看守所办理的股权转让公证。所以,卓志兴提交的股权转让公证书真实可信,程序合法。可是,最终,乌鲁木齐市公证处给吴俊柏律师发了公函,表示这些公证书是假冒的。更大的疑问,检察公诉人的如此虚假证实来自何方?无利不起早,相关司法人员为何就能置法律与不顾,所为何来呢?公诉人员当庭做假证词,法律何在?道德何在?后面有无更大的黑幕?
愚以为,卓志兴“另案处理”案件,已不是最高检与公安部专项检查所能查清的,检察和公安部门应该商请纪律检查委员会出面,当然,公安专案组也可以主动向上级机关请求,请求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人员前来审查,以自清。此案首先应查清公安专案组在此案中有无利益勾结,有无不法,然后才可交办最高检与公安部对“另案处理”再审查,或许这才是此案的关键所在。
(来源:中国江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