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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百分之四十的退票款 违公平交易原则判退费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7日 17:5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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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订购往返欧洲的机票,单价不过4950元,谁知退票时航空公司竟收取2000元的退票费。同时退了4张机票的何先生感觉这笔费用高得令人难以承受,便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航空公司此举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并对原审所作退票费调整至票价20%的判决予以维持。

  去年4月11日,何先生通过携程旅行网向某航空公司购买了上海往返欧洲的4张机票,打算出行的除何先生本人外还包括了另3名亲友,行程自2011年8月2日至17日,何先生为此支付4张机票票款。当时携程旅行网订票界面显示,某航空公司所售上海至罗马MU787航班的未使用退票条件为1000元。后何先生等因故不能成行,便于2011年7月10日通过携程旅行网办理了涉案4张机票的退票手续,但某航空公司为此收取了共计8000元的退票费。何先生感到每张机票高达2000元的退票费太不合理,遂诉到法院,要求判令某航空公司返还退票款8000元。一审审理后认为,何先生只能就其本人的机票行使旅客权利,而不能代表其他旅客来主张权利,同时将退票费用调整至票价的20%,判决某航空公司归还何先生退票费1010元。某航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退票费金额的确定应考虑承运人与旅客享有平等民事权利,主要弥补退票环节成本,并适当兼顾提高运输组织效率等因素。某航空公司利用其缔约优势,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强行规定向旅客收取高达票价40%的退票费,违反公平交易原则,明显加重旅客的负担,且在本案中也实际损害了何先生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及何先生退票所可能产生的相应后果,酌情将退票费调整至票价的20%,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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