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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穿针引线”帮友卖儿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5日 16: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昌新闻网-南昌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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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忙可别帮

  得好处费2000元获刑4年

  本报讯 胡昊 刘媛 记者 汪清林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李某只因生活拮据,竟然做出贱卖亲生子的举动。而“好朋友”韩某以为自己是好心帮助,帮忙寻找收买人,不料触犯刑法招来刑罚。日前,东湖区人民法院以韩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刑徒刑四年,处罚金五千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李某(已判刑)因生活拮据,欲将其年仅2岁的儿子彤彤(化名)送给他人抚养,并借机收取所谓的抚养费,李某委托朋友韩某,帮助寻找人家领养。韩某通过关系联系到一直想收养孩子的王某夫妇。

  2011年5月17日,李某将儿子彤彤抱至南昌市妇幼保健院与王某面谈,双方经被告人韩某从中撮合,李某以28000元的价格将儿子卖给王某,当日,王某分两次将钱付给李某,后王某、李某分别付给中间人韩某介绍费500元、1500元。

  2011年10月13日,韩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上缴违法所得2000元。被害人彤彤被警方解救,已由王某夫妇送还李家。

  日前,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韩某以盈利为目的,借收养之名协助李某将其子出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且韩某在拐卖儿童过程中,积极撮合买家卖家,并收受钱财,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到较为积极的作用,对其不宜认定为从犯,但鉴于其有自首行为,并上缴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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