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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向外国投资者分配利润是否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应依法扣缴企业所得税。
2、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是否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都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交易的非居民企业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各应承担什么税收义务?
答: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汕头市国税局网址:www.gd-n-tax.gov.cn 纳税服务热线:123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