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客服设为首页 |
东方网5月3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2012年4月20日,一项关系到每个消费者健康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正式实施,这意味着4月20日后生产出来的食品,标签就必须按照新标准来执行,新标准将为消费者选购预包装食品提供更多的指导和安全保障。该新标准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在对食品标示内容等方面规定更趋严格,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看懂标签很重要,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相关消费知识,提高鉴别能力。在此,上海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预包装食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查看标示内容是否全面
根据新标准,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所有事项均应在标签上标示。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消协人员提醒,食品标签涵盖了很多有效信息,消费者选购食品时应养成良好习惯,不要盲目相信广告宣传效果,而是要有选择地看、有选择地选,对于一些基本信息缺失的食品千万不要购买。
二、关于日期标示
1、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2、当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三、关于食品添加剂标示
食品配料表中应按照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以选择以下三种形式之一标示。
消费者以后选购食品时可根据新标准进行判断,若发现不符,可拒绝选购。食品安全问题关乎每一位消费者的健康,只有多多学习一些关于食品安全知识百科,才能确保我们在选购食品时候买得放心、吃得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