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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记者从西安市环保局获悉,为进一步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2012年6月1日起西安将执行国Ⅳ排放标准,购置不符合国Ⅳ标准的机动车,一律不予注册登记或者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自2012年6月1日起,达不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不得在本市销售,环保部门不再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也同时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经西安市环保部门审核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外地机动车辆,由西安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办理转入手续。对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外地机动车辆,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西安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监测中心主任穆启旺表示:“实施国四标准后,新增汽车单车污染物排放将进一步降低50%左右,对全市的机动车污染减排可起到积极的作用。”穆启旺介绍道,执行国Ⅳ排放标准,对在用车没有任何影响。原则上是新车新标准,老车老标准。也就是说只要是标准实施前购置的机动车已上牌,还是可以正常上路行驶,不会强制要求达到“国四”标准。 (秦 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