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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报4月29日讯 28日,记者从哈尔滨市城管局获悉,从2012年5月1日起,哈市将施行新《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旧的《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新《环卫条例》强调人性化服务、加大了处罚力度,同时将镇、村容貌纳入环境卫生管理范畴,拓宽了社会参与市容管理的途径。
新《环卫条例》更人性化,要求车站、商场、宾馆、景区和社会窗口服务单位等公共场所的厕所免费对外开放;处罚力度更大,对擅自搭建外挂式保温阳台的,责令恢复原状,并视情节处两千至五千元不等罚款;提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义务劳动和志愿服务,可对车外抛物等损害市容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在城市容貌上,禁止在建筑物门外、窗外、阳台外和屋顶等公共空间搭建鸽舍等设施,违者责令拆除,逾期未履行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和个人擅自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将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施工应设统一封闭性围挡,竣工后应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设施、铺装施工场地,违反规定且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环境卫生上,新规定要求,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应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运输单位及时运送,做到日产日清,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医疗机构、疗养院、屠宰场(厂)、生物制品企业等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运送,并由经许可的医疗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违者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运输建筑垃圾不得沿街撒落或者随意倾卸,否则每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饲养人拒不清除的,罚款一百元。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上,要求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房地产开发和公共建筑建设,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间等环境卫生设施,违者责令补建,处以应建的设施工程造价五倍的罚款;市、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应根据建设计划设公共厕所,逐步改造既有旱厕,重点发展水冲式公厕。根据新《环卫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要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实施;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市容环卫等相关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