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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以后购车有了规范合同文本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9日 06: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疆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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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网讯(记者唐红梅 通讯员李潇潇报道)乌鲁木齐市民贾先生4月初买了辆轿车,可半个月后就爆胎了,为此4S店不予担责,称当初购车合同中未涉及买卖双方具体责任和义务。不过从4月28日起,同贾先生一样的汽车买主不用发愁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多部门为汽车销售商戴上了“金箍”。

  4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经信委和自治区商务厅召开了整顿和规范汽车销售市场座谈会,并正式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乌鲁木齐26家汽车销售商签订汽车销售自律公约。

  “汽车投诉已经成了近两年的投诉热点。”自治区工商局党组书记王新怀介绍,2009年全疆汽车消费的相关投诉有578件,而2011年就达1449件,增长了1.5倍,自治区工商局对乌鲁木齐地区销售的部分汽车知名品牌紧俏车型的4S店进行了摸底调查发现,部分4S店不同程度地存在加价提车、强制消费者高价装潢、订立“霸王条款合同”等违法行为,扰乱了汽车市场秩序。

  “这个合同首先从乌鲁木齐范围内开始强制使用。”王新怀表示,本次自治区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主合同和车辆交接书、委托服务协议书两个附加合同组成,主合同从汽车名称、付款方式、质量、交付及验收方式、售后服务、违约责任、其他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方面进行规范约定,明确了销售商和消费者的责任。

  据统计,截至今年3月底,乌鲁木齐机动车保有量已达457390辆。其中私家车保有量占六成以上近30万辆,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达44万余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4.4%。

  自治区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副局长李幼东表示,发改委将监督各销售企业做好明码标价的工作,其中包括对销售车辆、销售车辆的装饰、改造、修理、代理服务等进行明码标价,且需标明配件价格和工时费两项,严禁销售企业收取未明码标价的任何费用。

  当日,乌鲁木齐26家汽车销售行业代表签订的自律公约包括:严禁违规加价售车或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装修、配件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变相加价售车行为;汽车维修要做到零部件采购、经销渠道正规化,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等十二条。

  □热议焦点

  谁承担汽车质量鉴定费用?

  《汽车买卖合同》中第四条提到“甲乙双方对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争议需要进行鉴定的,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经鉴定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分担。”该处提到的鉴定费用成为热议焦点。 消费者代表:鉴定费用太高让消费者望而却步,很多时候就耽误了维权,所以建议由汽车销售方垫付鉴定费用,等到鉴定结果出来后再分摊。 汽车销售商代表:销售商面对的消费者成千上万,如果消费者一有问题需要鉴定,那么销售商的垫付资金无法保障。 律师代表:应该是主张鉴定的乙方承担鉴定费用,鉴定结果出来后再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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