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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商局消保委发征集令 请你举报"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8日 23: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浙江在线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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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本楼盘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

  类似上面的“霸王条款”,估计绝大多数人都碰到过。昨日,宁波市工商局、宁波市消保委发出通告,宣布从4月17日起至10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征集消费领域合同“霸王条款”。

  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指一些合同格式条款提供者,利用格式条款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作为弱势一方的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它一般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等形式存在。

  本次征集活动的重点:

  一、依法应备案而未备案的格式合同。

  根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旅游合同、人身财产保险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汽车销售服务合同等八大类格式条款,经营者应在开始使用该格式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样快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经过备案的格式合同,合同文本上方将印有统一的备案编号或工商红盾标志,消费者可以此作为鉴别依据,如果该格式合同没备案,可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投诉或举报。

  二、服务类、商品类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

  消费者在《规定》明确的八大类格式条款外,如在网络商品交易服务、快递、餐饮以及预付式美容美发、手机充值卡等领域消费时,遇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霸王条款”,也均可向工商部门或消保委举报或提供有关情况(包括相关资料、格式条款原件或复印件)。

  征集活动结束后,市工商局和市消保委将组织专家对征集到的“霸王条款”进行归类分析和公开点评,并作为下一阶段全市工商部门整治“霸王条款”专项行动的重要线索。

  消费者反映问题可邮件发送(市工商局scc@nbaic.gov.cn或市消保委nbxx@nbaic.gov.cn),也可寄信至宁波市工商局市场合同处或宁波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地址:宁波市江东和济街69号)。

  消费领域常见“霸王条款”

  1.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还;特价、降价、处理、打折、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

  2.赠品或处理品,一律不实行三包;商家促销对赠品质量概不负责。

  3.本楼盘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

  4.甲方提供代为上牌服务中出现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5.如遇堵车、天气、航班延误、车辆故障等原因,造成行程延误或完不成景点游览,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6.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对此购房者无权干涉。

  7.因国家进口汽车政策改变、厂商生产计划调整、船务、报关、天气等不可控原因,造成的延期交车,可免除卖方责任。

  8.不论哪方违约,中介方均按购房定金30%收取服务费,已收服务费不作退还。

  9.快件内物品属禁限寄物品或其他违法物品,快递服务组织有权没收。

  10.本店对促销活动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本公司(商场、店)对合同享有最终解释权。

  据都市快报 记者 艾华丽 通讯员 张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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