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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境外生二胎未列入超生 晚育假由15日增至30日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7日 21: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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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人口计生条例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所突破和创新。周游 摄

  □晚育假由15日增至30日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被吊证

  “深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将全市统一、无计生证明不予申请保障性住房、晚育假由原15日增加至30日……”因1994年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需求,昨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草案)》。

  该条例针对目前深圳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超生人员及子女入户、各区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不同导致超生人员规避等新问题所制定,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条例有所突破和创新,将以经济特区法规的形式颁布。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将全市统一

  市法制办副主任石岗说,由于深圳不同区的征收标准不同,导致深圳部分居民超生后,为了少缴社会抚养费,故意到征收标准相对较低的宝安、龙岗等区接受处理。条例此次则明确规定,深圳实行统一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一是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未按规定补办手续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的一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而本市户籍人口社会抚养费以超生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出部门还应按超出部分的二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责任编辑: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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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