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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4月25日)获悉,西安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日前共同下发了《关于我市2011年冬季起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有关问题的通知》,提高义务兵优待金标准,进一步鼓励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激励军人保卫国家、建设祖国。
该通知的适用对象为西安市2011年冬季起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庭,发放标准为农村义务兵家属年优待金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2倍,城镇义务兵家属年优待金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对城乡应征入伍的“高原条件兵”,在发给其家属优待金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0元。各区县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于每年8月1日前,将当年的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给其家属。义务兵提升为军官或者改转士官、无军籍职工的,自批准之日起停发优待金;义务兵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劳教、判处徒刑的则取消优待金。(记者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