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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昆明4月25日电 (记者朱红霞)记者今日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于3月31日审议通过。
据了解,目前我国对涉诉特困人员尚未出台实施救助的上位法依据,该《条例》属于自主创制性立法。《条例》共有十九条,其中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的宗旨和依据:本着“为帮助涉诉特困人员解决生活困难”,维护其基本生存权的立法宗旨,通过司法机关的工作来帮助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涉诉特困人员,使其渡过暂时的困境。与此同时,推动其进入国家已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达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立法目的。
云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渝南介绍,《条例》第二条对救助对象及范围作了严格限制,主要指本身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中的两类人员:一是刑事案件中遭受重大人身、财产损害,在诉讼中不能及时有效获得赔偿,生活特别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者由其抚养、赡养、扶养的近亲属;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雇员受害、医疗损害、环境污染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案件,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员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特别困难的。《条例》还对生活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作出了界定,即按照民政部目前规定的救助条件,救助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处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或者边缘,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形。边缘则指的是家庭人均收入刚刚达到或者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生活依然十分贫困的涉诉特困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十五条还明确规定,涉诉特困人员得到救助后,又获得赔偿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获得赔偿的情况扣除已发放的救助金,并纳入涉诉特困救助资金。
此外,《条例》还对救助主体及职责、救助方式和原则、救助资金来源及管理、救助申请与审批程序、救助工作监督与法律责任、条例生效时间等作了规定。
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介绍,《条例》的出台历时两年多时间,期间召开了30多次论证会。
2008年,云南省宣威市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对涉诉特困人员的救助试点工作,这对于完善救助机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09年5月8日,《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办法》出台,并在全省推行。自 2009年5月至2010年12月止,共有6812名涉诉特困人员受到救助,发放救助金2203万元,纳入低保1994人,纳入医保2619人。加上其他救助方式,云南省共有1.2万名涉诉特困人员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