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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率先制定实施社会建设促进法规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31日 05: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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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游春亮

  全国首个社会建设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3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条例将深圳市多年来探索和创新相对成熟的工作制度、工作方法和改革的方向、思路反映在其中,体现了地方立法对国家立法的有益补充和特区立法先行先试的作用。

  根据该条例,深圳市要科学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合理控制人口规模和增长速度,有序扩大户籍人口比重,通过产业、人口、空间三方联动,强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业态调控,促进人口合理分布;深圳市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全部实有人口的动态管理体系,推进和完善居住证制度和非户籍人口积分入户制度,促进社会融入和生活融入;制定和完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刑事被害人、流动精神障碍等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政策,建立健全对特殊人群的社会关怀帮扶体系;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创新社会治安、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等等。

  据介绍,该条例将起到指导深圳市社会建设领域立法的“基本法”的作用,将多年来探索和创新相对成熟的工作制度、工作方法和改革的方向、思路反映在其中,如出租屋管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政府部分管理职能下移和推进义务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交通等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并对社会建设领域中国家尚无法律、法规专门规定的方面进行了研究,结合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如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特殊人群管理与服务、志愿者服务、慈善事业发展等方面进行了探索,体现地方立法对国家立法的有益补充和特区立法先行先试的作用。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谭国箱指出,因为条例的政治性、政策性强等特点,而且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严格依照中央和广东省委、深圳市委相关文件精神及其所确定的原则、目标、内容,谨慎、稳妥地开展工作,在主要制度设计上与中央和广东省委、深圳市委关于社会建设的要求保持高度一致,并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和需要进行创新,着重从促进的角度对深圳社会建设领域的问题进行梳理、研究,将已成熟的制度、经验、做法纳入立法,突出深圳特色;对尚处于起步阶段的探索性工作,侧重于作出方向性、指导性的规定。

  谭国箱认为,目前,全国还没有相关的立法。作为一种探索和尝试,深圳市充分发挥特区立法权优势,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的形式将中央和广东省委、深圳市委的相关决定、政策予以体现出来,旨在为推进深圳市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条例作为深圳市社会建设领域的纲领性法律文件,将为深圳市开展社会建设领域的具体立法起一个引领方向的作用。下一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将加快有关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的立法进程,通过有计划地制定一批社会建设方面的具体法规,力争率先形成比较完备的社会建设领域的基本法规框架。

责任编辑:魏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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