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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技推广机构定位公益性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7日 06: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2版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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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记者余晓洁 于文静)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公共服务机构,其公益性职责是关键农业技术的推广、动植物疫病及农业灾害预防、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农业资源与环境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

  草案强调,确立农业技术推广的分类管理原则,实行公益性推广和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构建多元化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保障用于农技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逐年增长

  草案规定了五项保障措施:一是建立农技推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技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二是保障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工作经费,县、乡农技推广机构工作经费根据当地服务规模和绩效确定,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对重大农技推广给予补助。三是保障农技推广工作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获得必需的试验示范场所、办公场所、推广和培训设施设备等工作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试验示范场所、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不受侵害。四是鼓励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科技人员到基层从事农技推广。五是各级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各类组织和个人参与农技推广服务;对各类经营性组织或个人开展农技推广服务,国家在税收、信贷方面给予优惠。

  农技推广机构新聘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大专以上学历

  草案对规范农业技术人员上岗资格作了具体规定:新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水平考核;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和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新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放宽至中专以上学历;为稳妥解决新、旧制度衔接问题,对于现有人员中未达到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过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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