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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陈燕原本以为有了导盲犬珍妮后生活会便捷很多,没想到烦恼接踵而来。出行难成了最大障碍,因为“无处可去”,珍妮只能在小区附近带着陈燕溜达,一只工作能力出色的导盲犬,不到一年时间,胖了十几斤。《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规定,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盲人带导盲犬乘坐公交车和地铁,被拒绝;去商场、超市,被拒绝;去餐厅、茶吧,被拒绝。本应帮助陈燕的珍妮,反被陈燕请了助理照顾。(据《新京报》)
如何对待导盲犬,看似是一个如何对待动物的小问题,实则是一个如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大问题。导盲犬是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吗?是。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七章“无障碍环境”中第五十八条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这一法条的理解,毫无疑问盲人是允许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的。因为只有在“允许”这一前提成立下,才谈得上“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但当地养犬条例又不允许,是按着哪一部法律办?
这似乎就涉及到一个法规打架的问题。就效力而言,法律分为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在《立法法》中又规定,中央立法优于地方立法。也即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效力要大于地方的养犬条例了。
导盲犬是狗,但也不完全是狗它是盲人的眼睛。在处理涉狗问题时,既要看到导盲犬的“狗性”一面,更要看到它的“人性”一面。一者,这是对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尊重;二者,这是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的要求。而尊重和宽容导盲犬,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座城市的人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