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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今天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了解到,我省将修订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提请审议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细化了若干残疾人社会保障规定,其中提到残疾人可按照规定至少提前5年领取养老金。
申办残疾人证
免交鉴定费和工本费
为了让保障残疾人权益更有可操作性,草案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培育、扶持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支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特殊教育工具和无障碍设施等产品的开发和应用。
本次草案中提出,申办残疾人证,免交残疾鉴定费和工本费,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残疾人饲养扶助犬,有关部门应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医疗康复费用
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草案强调,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新生婴儿基本病种筛查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机制。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对残疾儿童提供抢救性康复服务,所需费用从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医疗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负担。
草案还提出,对参加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所需费用要从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基金中支付。对享受大病救助、医疗救助的贫困残疾人,住院费用的自付部分救助比例不低于50%。
残疾少年儿童
有望得到送教上门服务
草案规定,对那些到了上学年龄却又无法进校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县(市、区)政府应该组织老师和志愿者,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并且把这些孩子纳入户籍所在地普通小学、初中或特教学校的学籍管理,适当放宽他们的上学年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高于普通教育机构学生人均6倍以上的标准,向特教等机构拨付残疾学生公用经费,此标准也适用于设立残疾学生辅读班、接收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普通教育机构。
残疾人就业
按比例就业岗位预留
草案提出,“将逐步建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岗位预留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比原来规定提高了0.2个百分点。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草案还提出,残疾人根据本人意愿和健康状况,可按照规定至少提前5年领取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