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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被告人冯某富、冯某标、冯某仕以关电闸、堵路手段阻止新丰县越堡水泥厂施工,导致水泥厂生产经营活动遭受严重破坏。日前,新丰县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某富、冯某标、冯某仕有期徒刑1年、8个月和拘役4个月。
2011年10月28日至11月3日间,被告人冯某富、冯某标、冯某仕等人以敲铜锣的方式煽动村民一起到新丰县回龙镇越堡水泥厂以关电闸、堵路等手段阻止水泥厂施工,造成厂区多次全面停电停工。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根据派出所提供的资料作出鉴定,认为新丰越堡水泥厂遭受经济损失22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富、冯某标、冯某仕采取拉电闸、封堵道路阻止车辆进出等手段,泄愤报复破坏水泥厂正常施工,时间长达7天,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冯某富组织、煽动村民阻挠水泥厂正常施工,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冯某标参与堵路阻止施工,关掉正在兴建水泥厂的分电闸,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冯某仕上前帮被告人冯某富拉下总电闸的第三个开关,其作用相对较小,也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当庭能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新丰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