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天津:未成年人盗窃电缆 从轻处罚判处有期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3日 03: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日新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天津北方网讯:两名未成年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供电缆线,造成安全隐患和财产损失。日前,本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二人分别因破坏电力设备罪获刑2年6个月和2年。

  去年9月5日凌晨,郭某、任某同赵某、高某(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携带断线钳、壁纸刀等物,在塘沽临港工业区新港船厂一号船坞,对正在使用的电缆线进行盗割,其中任某负责望风。盗割电缆导致该地大面积停产并造成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经鉴定,被盗割电缆长度160余米,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被告人郭某、任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郭某、任某实施犯罪时不满18周岁,请求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上应以是否产生实际的安全后果来认定。本案犯罪行为并未造成实际安全的后果,危害后果只针对一个企业。其辩护人认为,郭某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且属于未遂。在盗窃过程中,郭某属于从犯。鉴于郭某是初犯、偶犯,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任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供电线缆,造成安全隐患和财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鉴于被告人郭某、任某实施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减轻处罚。郭某辩护人所提郭某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且属于未遂的辩护观点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郭某积极参与盗窃,不属于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故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被告人任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涉案人物为化名)记者张家民实习生信华通讯员郭玉鑫

热词:

  • 郭某
  • 从轻处罚
  • 电缆长度
  • 被告人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未成年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刑法
  • 辩护人
  • 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