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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回应著作权法争议 称系意见征求稿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6日 13:4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国际在线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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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在线消息:4月24日上午10时,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介绍2011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

  请问阎晓宏局长,我的问题跟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有关,包括第46条现在社会上引起很多争议,到目前为止修改意见方面有没有新的进展?您觉得在条款的制定上是不是有推进,是否具有更符合社会各方面考量的可能性?

  阎晓宏:

  《著作权法》这次的修订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社会各方面反映热烈,第46条就是其中的一个关注点,关于第46条主要是涉及到《著作权法》关于授权的规定,叫法定许可。我稍微做一点解释,在《著作权法》里对权利的许可规定了三种形式,一种是授权许可,一种是法定许可,还有一种是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就是要对作者的权利进行适度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是许可在特定的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取得权利人的许可,但是事后需要支付报酬。比如说我们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在使用一些音乐作品的时候,可以事先不取得权利人的许可,但是事后需要支付报酬。

  阎晓宏:

  第46条就属于这样的情况。修订草案中的第46条和现行的法律相比较,就是现行的法律也是把它列为法定许可。但是在新出台的草案里,增加了录音制品在三个月之后才可以进入法定许可,同时也删除一条,原来的《著作权法》里有一条就是作者声明不许的除外。我们很重视这一条,也会认真的进行研究,看看怎么样设定更好,更能平衡权利和权利的使用。另外,我还想说明这次修订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还是一个草案,这个草案征求意见以后我们会提交到国务院,将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现在各方面提出意见我们都是很欢迎的,而且事实上现在有很多不同的意见,表达的方式不同,有一些意见是通过媒体表达,有一些是通过信函的方式等等,各种方式的表达我们都很欢迎,也都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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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齐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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