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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校医院百米内不设爆竹零售点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5日 00:1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红网综合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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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4月23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赵晶)记者昨日从长沙市政府获悉,《长沙市烟花爆竹经营流通市场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下发,将于5月15日起施行。《规定》中要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要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保持不少于100米的安全距离。

  烟花爆竹经营方式分为批发和零售。《规定》中提出,鼓励批发经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采用连锁经营模式,实行统一配送;分布在农村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产品供应,批发经营企业可以视情况向市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设立配送站。烟花爆竹禁止流动销售。《规定》要求,城区每个社区原则上不超过1个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农村每个村原则上不超过2个。

  《规定》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其中包括:烟花爆竹零售专店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零售经营点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保持不少于100米的安全距离;获准在本市进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企业只能向企业所在地区、县(市)零售经营点批发其经营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禁止零售经营者直接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或跨区、县(市)采购。

  此外,《规定》要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采购、配送和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及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包括敏感度高、化学稳定性差的产品(如摔炮、拉炮、砸炮、打火纸等);含有金属或硬质物品的制品(如有金属壳体、玻璃壳体的烟花爆竹);飞行方向不稳定及有可能引起火灾的制品(如地老鼠、不定向火箭等);大药量制品(如鱼雷和直径超过30毫米、长度超过200毫米的双响炮等);使用氯酸钾药物生产的烟花爆竹;礼花弹及1.2寸以上内筒型组合烟花。

  在运输方面,《规定》要求,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关危险物品运输经营资质,运输车辆必须经专业检测合格,并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或行驶记录仪,专用车辆必须符合国家《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要求,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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