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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若若)4月20日,省教育厅下发《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对义务教育阶段跨区招生有了具体标准,同时要求学校不得以跨区域为名收取学生择校费。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治理择校乱收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规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严肃追究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通知要求,要完善招生入学政策。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高于10%的要制订专项计划,3年内减少到10%以下,在此过程中不得以跨区域为名收取学生择校费;制止通过办升学培训班方式招生和收费的行为,坚决禁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参与各类“占坑班”活动。严厉查处学校和教师在举办“占坑班”过程中的收费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学校和教师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制止通过任何考试方式招生和收费的行为;规范特长生招生,制止通过招收特长生方式收费的行为。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可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学校以外,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禁止学校以招收特长生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如果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行为,收取捐赠款时必须依法为其出具凭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违规收取与入学升学挂钩的各种费用,一经查实,要坚决予以清退,无法清退的要收缴国库,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省教育厅提出,禁止公办学校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或举办民办校中校等方式,按照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向学生收费。学校要向社会公开学校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录取办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另外,中小学学籍管理将电子化,建立学生信息库,特别要加强招生指定区域外转入学生的学籍管理,接受检查与监督。省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重点城市部分学校的整个招生过程进行专项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