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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时强调
用好用活民族政策服务民族地区发展
记者谢文君报道 4月9日至18日,省人大常委会组成3个检查组,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李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佟志武、李文科带队,分赴岫岩、新宾、清原、本溪、桓仁、宽甸满族自治县,阜新、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对我省贯彻落实《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组对各地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工作给予充分肯定。认为《实施办法》出台后,各市、县两级人大积极进行宣传和学习,做了实实在在的工作,省政府、相关市政府也对民族自治区域给予了大力支持,从经济扶持到政策帮扶上都给予了大幅度的倾斜,有力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各地经济实力明显增强,社会和谐稳定,民族宗教事业得到加强。
检查组同时指出,由于历史、自然、社会等方面的原因,我省8个民族自治县在经济发展中相对落后。要通过此次执法检查,进一步了解少数民族自治区域情况,解决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有步骤、有计划、扎扎实实地推动少数民族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落实。
就做好下一步工作,执法检查组希望,要注重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的理解学习,深刻领会其宗旨含义,用好用活民族政策,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服务。要注重立法权和变通权的行使,让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充分发挥作用,同时,要认真研究下一步的立法工作。要继续加大支持民族地区发展力度,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注重发展质量与社会的全面进步。要依托较好的民族资源,传承发挥具有特色的民族产业,弘扬民族文化,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